王景創:公羊學的尊尊與親親 ——以季友和季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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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創:中山大學博雅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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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季子和吳季子都是春秋中的賢人,理解他們的行為需要將他們放在時代治亂的背景下審查,他們的作為體現了親親與尊尊之間的緊張關係。

【1】公羊傳作為原初的文獻,展現了魯季子在親親之道與君臣之義之間的抉擇過程,且讚賞吳季子圓滿地實現了仁與義。

董仲舒則將魯季子與吳季子所體現的親親之道與春秋改制從質聯繫起來。

何休則擅於發揮春秋經傳微言大義,持守家法,同時能夠在三傳互動的關係中闡發「春秋為親者諱」的大義。

從中可以考察出漢代經學型態的變遷。

公羊傳

《公羊傳》在襄公二十七年「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理解為慶父之亂的鋪墊。

二十五年冬公子友已經去過一次陳國,而今第二次「如陳」,卻是為了「葬原仲」。

按照公羊書例「大夫不書葬」,而襄二十七年書「葬原仲」便造成一種季友「私行」的假象,即《公羊傳》所謂「通乎季子之私行」。

實際上季友是辟內難而向莊公請求再一次去陳國會葬原仲。

魯莊公的兩個母弟慶父和叔牙均與莊公夫人私通,季友既沒有權力來治理他們,也不忍見親親之亂,故申請出行。

【2】

襄公三十二年《經》書:「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公子牙實際上是被季友毒死,按《春秋》書例,這裡應書為「刺之」。

【3】《公羊傳》認為這是為季友諱,因為季友遏惡的手段並不是通過「國獄」,而是「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這就是「親親之道」,【4】春秋原季友之心而為之諱。

叔牙只是「弒械成」便違背了「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的大義,季友不能免其罪,故曰:「將而不免,遏惡也。

」慶父則是連弒二君,第一次慶父歸獄於僕人鄧扈樂,《公羊傳》曰:「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第二次季友竟然延緩追究慶父的罪責使其得以出奔,故曰:「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閔元年《公羊傳》)另一方面,作為臣子的季友,又被授以國政,他必須履行君臣義務,故莊公二十九年《公羊傳》曰:「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

」《白虎通義》對此有作進一步的解釋: 「誅伐不避親戚何?所以尊君卑臣,強幹弱枝,明善善惡惡之義也。

《春秋傳》曰:『季子煞其母兄,何善爾?誅不避母兄,君臣之義也。

』」並引今文《尚書》說曰:「『肆朕誕以爾東征』,誅弟也。

」季友履行君臣之義正是尊尊之道的體現。

然而季友掩蓋了公子牙的罪行,春秋必須為季友諱,恰恰說明了季友處在親親與尊尊關係之間的拮据境地。

襄公二十九年《公羊傳》記述吳國謁、餘祭、夷昧三兄弟相繼為君,欲致國於季札,結果夷昧死後,作為「長庶」的僚篡取了國位。

闔廬認為僚違背了先君之命,若不順從先君之命,自己更有資格繼承國位,於是弒君而致國於季札,季札讓國不受(此為春秋所貴),希望結束父子兄弟相殺的局面。

故《公羊傳》曰:「君子以其不受為義,以其不殺為仁。

董仲舒

董仲舒以春秋學治獄,主張「原情定罪」。

《春秋繁露·精華篇》曰:「《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是故……魯季子追慶父,而吳季子釋闔廬……罪同異論,其本殊也……俱弒君,或誅或不誅。

」季友(或者《春秋》)必須誅殺慶父是因為他與叔牙一起與莊公夫人私通,甚至要「脅公」篡位,又連弒二君;《春秋》之所以不誅闔廬,《春秋繁露·玉英篇》曰:「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

」故董仲舒以吳王僚繼位為不正,故闔廬奪取國位是有一定道理的,故不誅。

另一方面,董仲舒認為季札的行為也實現了尊尊之道,《春秋繁露·王道篇》曰:「觀乎魯隱、祭仲、叔武、孔父、荀息、仇牧、吳季子、公子目夷,知忠臣之效。

」《王道篇》前文又稱讚魯隱、祭仲、仇牧、孔父、荀息、公子目夷皆」執權存國,守惓惓之心,《春秋》嘉其義焉,故皆見之。

復正之謂也。

」故董仲舒應該也是以季札「不殺」存國的行為符合君臣大義,即《春秋繁露·玉英篇》所謂的「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

董仲舒又將季友和季札申親親之道的做法與《春秋》改制從質聯繫在一起:「魯季子之免罪,吳季子之讓國,明親親之恩也。

閽殺吳子余祭,見刑人之不可近……此春秋之救文以質也。

」季札不殺為仁,結束了吳國父子兄弟相殺的局面,這也體現了親親之道。

質家親親,文家恩恩,故季友、季札明親親之恩,《春秋》藉此明「救文以質」的改制方向。

董仲舒認為王者有三而復者,有四而復者。

前者是指根據三正分別建立起來的黑、白、赤三統,三統決定應天而起的制度;後者是根據商、夏、質、文四法來確立順應人情的禮樂制度。

春秋當黑統,而禮樂制度則宜商,所以刑罰也必須根據「商」這種模式來確立。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陽,親親而多仁朴……正刑多隱,親戚多諱。

」季友和季札都是體現了「為親者諱」的《春秋》之道,故稱為《春秋》改制所見諸行事的關鍵一環。

如此則季友和季札的親親行為符合更高的政治體制層面,可以稱之為一種「變禮」,體現了治理亂世時的大義。

【6】

何休

「《左傳》傳其事,公穀傳其義」,公羊傳在國史上不如左傳詳實,故公羊學者專守一經,必須熟稔經文,必須據已知之事,推例以斷其所不知,即「據經斷史」。

何休對季友、季札行跡的詮釋便可說明春秋之例與史之間的複雜關係。

何休在解經的過程也必須回應左、穀的解釋,以建立一個自洽的公羊學書例。

1、莊公三十二年《經》:「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何休認為在所傳聞世,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隱元年何休注)。

另外桓公和莊公之世都因薄於臣子之恩,故不卒大夫(莊三年何休注)。

故此年言卒、書日有其特殊的意義:「本以當國將弒君」,「錄季子遏惡」。

此年經文記載主在貶公子牙,故僖元年何註:「據酖牙於卒時貶。

」何休還由此批判了穀梁傳的書例,莊公三十二年范寧集解引何休說:「傳例曰:『大夫不日卒,惡也。

』牙與慶父共淫哀姜,謀殺子般,而日卒,何也?」(案此或為何休《穀梁廢疾》佚文)。

隱元年《穀梁傳》曰:「大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惡也。

」據此則公子牙日卒應為無罪,顯違事實。

故何休以此年書日為詳錄季子遏惡的筆法。

不過,這樣便會有損於《春秋》為季子諱的經義。

【7】但是,何休也接受《春秋》為季子諱的做法:「季子過在親親,疑於非正,言故為之諱,所以別嫌明疑。

」何休認為季子親親相隱是一種「過」,疑於掩惡非正禮,故《春秋》必須努力在「筆法」為之諱,幫助季友擺脫親親失臣道的嫌疑。

2、莊公三十二年《公羊傳》曰:「然則曷為不直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何註:「明當以親親原而與之,於治亂當賞疑從重,於平世當罰疑從輕。

」【8】

何休要求原季子親親之志而贊同季子的做法,並結合世道治亂之道來為自己辯護,在懲治禍亂的時候應該賞疑從重,在平穩世道的時代應該罰疑從輕,此即下閔元年何休注所謂「輕歸獄」。

3、閔元年《公羊傳》:「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何註:「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

何休再徵引禮義和律法【9】來為季友辯護,為此他不惜藉助《周禮·小司寇》議親之法,他本認為《周禮》是「六國時陰謀之書」【10】。

既不是聖人之經,自然不能作為解經的依據。

在莊公二十七年時他亦引《禮記·喪服四制》曰:「門內之治恩摒義,門外之治義摒恩」來為季友辟內難辯護,公子慶父和公子牙作為季友的親人,自然要按親親之恩情來處理,這樣便找到了聖人經典的依據。

4、閔元年《經》:「冬齊仲孫來。

」《公羊傳》:「曷為系之齊?外之也。

曷為外之?《春秋》為尊者諱(何註:為閔公諱受賊人也),為親者諱(何註:為季子親親而受之,故諱也),為賢者諱(以季子有遏牙、不殺慶父之賢,故為諱之)。

公羊認為齊仲孫其實是公子慶父,而稱之為齊仲孫是為了將之與魯國斷絕關係,閔公和季子接受了慶父的回歸,招致禍患,故春秋要為他們諱。

何休在解釋「為親者諱」時再次強調「季子親親而受之」,故原其心而諱。

何休並沒有將所謂的「親者」解釋為魯國公子慶父,而將之引向季子。

【11】何休更肯定遏牙、不殺慶父這些似乎有悖君臣之義的做法都是賢的表現。

《春秋》因為他的這些賢行而為之諱,《春秋》就是認可了他的做法。

莊公三十二年《經》:「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明為出奔,經卻書為如,何休解釋為:「不言『奔』者,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

」下文書「齊仲孫來」,見其不宜來【12】,如此可見「如齊」其實是為其弒君出奔諱。

春秋於內諱而不隱【13】,何休由此詭辭【14】來突出季友的親親之心。

閔二年《經》:「公子慶父出奔莒。

」何註:「慶父弒二君,不當復見。

所以復見者,起季子緩追逸賊也。

」慶父八月弒閔公,九月之後才出奔,這可以說明季友緩追逸賊的親親之道,又維護了「弒君之人不合復見」的公羊書例。

5、閔元年《經》:「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洛姑。

」何註:「時慶父內則素得權重,外則出奔彊齊,恐為國家禍亂,故季子如齊,聞之,奉閔公託齊桓為此盟。

下書『歸』者,使與君致同。

書者,起託君也。

《經》:「季子來歸。

」《公羊傳》:「其稱季子何?賢也。

」何註:「嫌季子不探誅慶父有惡,故復於託君安國賢之,所以輕歸獄,顯所當任,達其功。

不稱季友者,明齊繼魯,本感洛姑之託。

何休為了洗脫季友不探誅慶父有惡的嫌疑,在這裡採取「據經斷史」的方法,將洛姑之盟設定為季友託君安國的機會。

若據《左傳》則洛姑之盟為閔公自己和齊侯盟,「請復季友」(閔元年《左傳》)。

季友在慶父弒子般的時候出奔,閔公藉助齊國的力量來召回季友。

所以才有下經之「季友來歸」。

而《左傳》認為「齊仲孫」是齊大夫,他來省難,歸而使齊侯務寧魯難。

若據《左傳》記載,則季友根本沒有參與到莊閔之際的政權穩定活動中來。

何休為了維護《公羊傳》,並突出季友的功績,故強調洛姑之盟為季友所發起。

還刻意強調「季子來歸」書歸是「使與君致同」。

何休註:「據召歸不書。

」此據莊三十二年《公羊傳》召季子歸而經不書「季子至」,正以「內大夫出與歸,不兩書。

」所以根據公羊書例,季子之歸不是召歸,即否定了左氏的記載。

稱子不稱名,與閔二年經「齊高子來盟」相呼應,是為了突出齊國存魯而立君繼之,是因為季友在閔元年發起的這次齊魯之盟,由此「輕歸獄,顯所當任,達其功」。

6、襄公二十九年,《公羊傳》:「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

」何註:「延陵,吳下邑。

禮,公子無去國之義,故不越竟。

」「不入吳朝,既不忍討闔廬,義不可留事。

這就是何休拘例推史的例子。

《春秋繁露》:「春秋之法……公子無去國之義。

」何休也將此視為一種禮義,何休為了維護春秋之禮,不得不將延陵解釋為吳下邑。

而對下文「不入吳國」則將之解釋為不在闔廬之朝任事。

若據昭二十七年《左傳》記載,季札在光弒僚之後回國,不但沒有討伐光,更說道:『苟先君無廢祀,民無廢主,社稷有奉,國家無傾,乃吾君也,吾誰敢怨?哀死事生,以待天命。

非我生亂,立者從之,先人之道也。

」最後便「復位而待」。

這正是「留事」的表現,故何休此年經注用意可能非淺。

7、襄公二十九年,《經》:「吳子使札來聘。

」《公羊傳》:「吳無君、無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賢季子也……於是使專諸刺僚,而致國乎季子。

季子不受。

」何註:「季子讓在殺僚後,豫於此賢之者,移諱於闔廬,不可以見讓,故復因聘起其事。

昭二十七年《經》:「夏,四月,吳弒其君僚。

」何註:「不書闔廬弒其君者,為季子諱。

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殺,讓國闔廬,欲其享之,故為沒其罪也。

不舉專諸弒者,其闔廬當國,賤者不得貶,無所明文。

方見為季子諱,本不出賊,以除闔廬罪,雖可貶,猶不舉。

月者,非失眾見弒,故不略之。

季札讓國之事本應記載在昭二十七年闔廬弒僚之後,但為季子不討賊諱,所以將「讓文」轉移到襄二十九年「吳子使札來聘」這裡。

這裡同樣是「《春秋》為親者諱」,即為季子親親而不討賊諱。

季子為了結束吳國父子兄弟相殺的亂局,讓國給弒君的闔廬,所以《春秋》為季札而隱沒闔廬之名。

因為①專諸是賤人,《春秋》正辭應該書「吳人弒其君僚」【15】。

又②《春秋》於外道而不顯,故何休需論證「闔廬當國」,若稱人以弒,便似專諸依己意弒君,對闔廬無所貶。

不能如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那樣「督不氏者,其馮當國」(何注)。

何休又認為這裡為季札諱,故經文不出弒君之賊,以此來掩蓋闔廬之罪,所以即便闔廬派的不是賤人,也不必要標舉出來,所以乾脆去掉了「人」。

又③因為稱國以弒是失眾見弒之文,例皆時(文十年何注)。

所以此年書月,恰好不嫌失眾見弒。

此處何休牽合三條書例,即是為了通過縝密的邏輯來論證「春秋為親者諱」的大義:為行親親之道疑於非正者諱。

每一代公羊學者都是通過對公羊經傳的解釋來闡發自己的思想學說,公羊傳作為原初的文獻提供了開闊的闡釋空間。

董仲舒處於漢武改制運動的時代,他必須時刻回到政治相關的語境來探討公羊大義。

之後經學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之後,其自身的「學問」特性日趨明顯。

何休「據經推史」,既能夠根據傳例推斷史事,又能靈活地反過來論證傳例。

何休的經傳注釋時刻在與左、穀的傳例作交流,雖然上述例子可能存在諸多的邏輯缺陷,但是訴諸邏輯本身恰恰說明經學的可論證性在不斷加強。

經義之爭關注邏輯和知識,這種走向成熟的經學型態,無疑提供了異於意識形態的解經視角。

注釋

【1】 《春秋左傳正義》認為季友延續慶父(孟孫氏)與叔牙(叔孫氏)的後代是推親親之恩的做法,但這同時也是「枉正法」的。

見《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頁309。

公羊學者則試圖調和這種矛盾。

【2】在何休看來,這正是春秋為親者諱的例證,即為親親者諱,故經不以國事書,諱其辟內難也。

【3】僖公二十八年《經》:「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

」《公羊傳》曰:「內諱殺大夫,謂之刺之也。

【4】文公十五年《公羊傳》曰:」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

」這說明「親親相隱」是《公羊傳》所認可的「《春秋》之道」。

【5】據《公羊傳》季子曰:「爾殺吾兄,吾又殺爾。

」則可確定僚為季札庶兄。

《春秋左傳正義》據《世本》」夷昧及僚,夷昧生光」,並引服虔說:「夷昧生光而廢之,僚者,夷昧之庶兄,夷昧卒,僚代立,故光曰『我王嗣也』。

是用《公羊》說。

」服虔認為僚為夷昧庶兄,故違背了「先王之命」,光為夷昧子。

《公羊傳》則不明確說明闔廬的出身,何休則採用《史記》說認為闔廬為謁(即諸樊)之子。

【6】《春秋繁露·竹林》:「春秋者,無以平定之常義,疑變故之大義,則幾可諭矣。

【7】隱元年《左傳》曰:「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故《左傳》有大夫日卒為正,不日卒者,譏公不與小斂之例。

故杜預於莊二十七年《經》「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注曰:「書日者,公有疾,不責公不與小斂。

」故《左傳》並沒有將此處書日解釋為季子諱。

《穀梁傳》范寧對此沒有解釋,不過若按《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的書例,則此處書日恰恰可使公子牙無罪而卒,從而實現「為親者諱」。

【8】陳立《公羊義疏》繼承《公羊疏》的說法,將治亂解釋為治亂世,即所傳聞世,見治起於衰亂之中,用心尚麄觕,故賞從重。

而所見世,見治太平,用心尤深而詳,至譏二名,罰可謂重矣;故於「平世」(昇平世)即於所聞世,見治昇平,罰從輕。

用春秋三世說來解釋春秋為季子諱固然深密,但是此處何休意不甚明,《公羊疏》或為臆測,故不取。

【9】《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夏五月,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

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

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10】《周禮·春官·宗伯》疏曰:「何休等不信《周禮》是周公所制,以為六國時陰謀之書。

」陳奐《公羊逸禮考徵》引惠棟云:「何氏不信《周官》。

」見《公羊逸禮考徵》,收入《叢書集成新編·社會科學類》(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第35冊,頁10上。

【11】董仲舒對「親者」的理解是根據公羊傳原初的意思,即指向魯國公子慶父,《春秋繁露·順命篇》云:「公子慶父罪亦不當繫於國,以親之故,為之諱,而謂之齊仲孫,去其公子之親也。

【12】 隱四年《經》:「衛人立晉。

」《公羊傳》曰:「立者不宜立。

【13】 見《春秋繁露·楚莊王》。

桓公元年何休注曰:「直而不顯,諱而不盈。

【14】《春秋繁露·玉英》:「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辟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易慶父之名,謂之仲孫……諱大惡也。

然則說《春秋》者,入則詭辭,隨其委曲而後得之。

【15】文公十六年《經》:「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處臼。

」弒君者曷為或稱名氏?或不稱名氏?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

本期排版: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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