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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 ...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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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 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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