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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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勞動基準法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情形 勞動基準諮詢會第15次會議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諮詢會第16次會議預定討論內容 勞動基準諮詢會第16次會議紀錄 預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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