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作時間是做四休二之輪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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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針對輪班人員每日有定額輪班津貼,員工於加班時會給予一日之輪班津貼,於計算加班時薪時是否該納入此輪班津貼,若需納入加班時薪計算,是否重覆計算之部份。

變形工時之延長工時計算方式 問:背景:若工作時間是做四休二之輪班工作,上班時間是7:30至19:30,中間休息2小時,每日之工作時間是10小時,一個月平均工作20天,相當於每月工作200小時,有以下兩個問題。

1.此種方式之工作形式是否符合勞基法30條之一變形工時。

2.依勞基法變形工時,一個月加班時數之計算是否可以用總工時方式來計算加班時數,一個月勞基法總工時時數應為(365/742)/12=182.5,本月出勤200小時,故應支付之加班時數是17.5小時。

或者是每日要算2小時之延長工時,合計一個月要算加班時數40小時,請問何者是勞基法正確之加班時數。

(相關法條與解釋令為何)3.若公司針對輪班人員每日有定額輪班津貼,員工於加班時會給予一日之輪班津貼,於計算加班時薪時是否該納入此輪班津貼,若需納入加班時薪計算,是否重覆計算之部份。



(相關法條與解釋令為何)以上問題可否提供相關法條與解釋令,感激不盡。

謝謝! 答:一、4週變形工時,4週內工作17日(有16日工作達10小時、須有一日工作8小時,共168小時),而相對可有長達11日之休息,另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才不會違法。

二、所詢每日之工作時間是10小時,一個月平均工作20天,相當於每月工作200小時,已經違反30條之一變形工時之規定。

同時超過勞基法第30條第1項2週84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三、輪班人員每日有定額輪班津貼,員工於加班時會給予一日之輪班津貼,此定額發給的輪班津貼如為工作的對價,核屬工資,於計算加班時薪時應納入此輪班津貼。

若輪班津貼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係屬加班費,則於計算加班時薪時就不須要納入此輪班津貼,但此定額之一日輪班津貼給付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四、相關課程可參考黃竑鈞老師【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mpautono=17361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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