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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其空地及建築物配置,且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如何計算方能適法?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竇國昌建築師). 說明: 一、依據建築 ...
\1051118_105年第5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臨時提案4
主旨:
有關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其空地及建築物配置,且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如何計算方能適法?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竇國昌建築師)
說明: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
二、本案基地位於安定區六塊寮段3217、3235地號共2筆,分別為遊憩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基地面積分別為984及383平方公尺,總計1367平方公尺;其法定建蔽率分別為40%及60%;法定容積率分別為120%及240%,本案據此檢討容許可建建築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及空地配置(詳本提案附件-相關設計圖說及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提請討論。
決議:
本案採個案決議:
一、本案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使用分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及165條規定意旨,其基地內建築物、空地留設得自由配置留設,但其建築物高度、使用用途仍須依各使用分區之限制規定辦理。
二、本案併入壹宗建築基地申請之法定建蔽率應為
(984×40%+(383-42.82)×60%)/1324.18=45.14%、
法定容積率應為
(984×120%+(383-42.82)×240%)/1324.18=150.83%。
本次設計建蔽率為44.1%<45.6%,
設計容積率為127.29%<150.83%,
尚符合建築法令規定。
三、綜上,本案建築物配置、空地留設、建蔽率、容積率之設計尚符合法令規定,惟其建築物高度、使用容許用途部分,請建管科逕予依法核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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