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 ... - 營建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法規查詢首頁 法規查詢首頁|內政部營建署 字型大小: A-AA+ 最新訊息 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  發布日期:1976-10-04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二、為根本解決類似問題,今後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時,可參照下列原則辦理:(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應儘可能以明顯之界線(如道路公園綠地、河川、鐵路、公路...)為準。

(2)現有不合前項原則之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修訂。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7 返回 置頂 雙語詞彙對照表|下載專區|本署交通位置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14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 使用者連線I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