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 使用 分區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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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 ... - 營建署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 2檔號 -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有條文持續牴觸都市計畫原意,在內政部修正技規或提出不同見解之前,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5條第2項建築基地跨越2個以上使用分區,. 若遇有特定專用區時, ...
- 3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
1、建築物外型相同,放在各不同使用分區上,就必須「配合土地改變用途」。 2、所以興建建築物前,要 ... 3、買到空地A 的人,受限和基地A 為一宗基地,則應合併使用。
- 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二十八 道路中心線:連接道路橫斷面中心點所成之線。 二十九 鄰幢間隔:一宗基地內,相鄰二幢建築物,其外牆或外柱中心線間
- 5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 年第3 次建造執照復核會議紀錄
是. 以建築基地跨越乙種工業區及住宅. 區,得否合併建築將乙種工業區容積. 全部配置於住宅區興建集合住宅? 結. 論. 一宗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法定空地及容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