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 使用 分區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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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 ... - 營建署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 288年版【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修訂說明
2.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修訂圖例次寬道路路心深進11公尺或12公尺之標示。 8403. 有關一宗建築基地內各幢建築物樓層數不同,其工程造價.
- 3檔號 -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有條文持續牴觸都市計畫原意,在內政部修正技規或提出不同見解之前,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5條第2項建築基地跨越2個以上使用分區,. 若遇有特定專用區時, ...
- 4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
1、建築物外型相同,放在各不同使用分區上,就必須「配合土地改變用途」。 2、所以興建建築物前,要 ... 3、買到空地A 的人,受限和基地A 為一宗基地,則應合併使用。
- 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 ...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