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契約,是指一方以欺詐 - 華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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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契約的原因有兩種: ... ②訂立契約內容不合法,表現為: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契約,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契約,無效;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 ...
無效契約無效契約,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契約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文名稱無效契約性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契約規定《契約法》相對有效契約基本介紹無效契約是相對有效契約而言的,它是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契約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
詳細介紹契約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契約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契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
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契約,不能產生契約的法律效力,從而屬于無效契約。
所謂無效契約是相對于有效契約而言的,是指契約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可見,無效契約是已經成立的契約,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契約自始無效,契約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契約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契約。
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契約無效的狀態。
無效契約是當然無效。
由于無效契約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契約,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特征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契約後,不得依據契約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契約的違約責任。
無效契約自始無效 無效契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契約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契約。
種類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1)全部無效契約全部無效契約是指契約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部分無效契約部分無效契約是指契約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契約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原因無效契約的原因有兩種:①訂立契約主體不合格,表現為: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契約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契約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契約,不需追認,契約當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契約,該契約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契約,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契約無效。
②訂立契約內容不合法,表現為: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契約,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契約,無效;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契約,無效;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契約,無效;e.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契約,無效。
但有兩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契約無效法定理由根據《契約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契約或者契約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契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契約,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契約,一般屬于可變更或復原的契約,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契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契約;(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契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契約;(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契約;(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契約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契約無效,例如:(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契約無效。
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契約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契約,不需追認,契約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契約,該契約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契約,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契約無效。
認定原則無效契約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契約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契約就是國家公權幹預的結果。
所謂無效契約,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契約。
這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契約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幹預私法下的行為,因此,認定契約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
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鏡。
隻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契約違反某強製性規定無效,契約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
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契約,隻要契約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契約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
這樣既統一了契約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契約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契約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製性規定。
契約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和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契約,不再被確認為無效。
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契約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幹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
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製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契約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契約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契約無效。
而如果機械地以契約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契約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契約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契約法理論及《契約法》中對契約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契約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契約應該是有效的。
除非契約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
隻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契約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契約無效。
但如果契約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契約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
筆者認為,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契約都可以主動幹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契約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
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契約無效,則契約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
鑒于契約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
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導致契約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契約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契約啓動司法程式和啓動行政處罰程式的區別。
有些強製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製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契約無效;隻有契約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製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與效力未定契約之區別效力待定的契約與無效契約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契約雖欠缺法律關于契約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契約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
而無效契約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契約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契約的基本區別。
和可復原契約的區別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復原契約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契約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式的啓動不同。
可變更、可復原契約中,是復原權人決定是否變更、復原契約,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幹預;而無效契約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幹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復原契約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復原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契約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于可變更、可復原契約,復原權人行使復原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契約有效,不得行使復原權;而無效契約,不存在期限的限製。
無效的後果《契約法》關于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
第58條規定:“契約無效或者被復原後,因該契約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可見,契約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主要如下: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契約當事人在契約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復原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單方返還。
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契約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
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契約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契約法》第58條之規定,當契約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契約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契約無效或者被復原,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
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契約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後果契約被確認無效或被復原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
《契約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契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
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
依《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的懲戒。
處理原則盡管中國法律對契約無效後的處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現實中的無效情形要復雜得多,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按法律原則性規定意旨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一是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
對于契約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契約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
對于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
而對于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契約應按有效處理。
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契約無效,但契約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契約按有效契約的原則進行處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契約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系。
契約履行隻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契約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律。
對于契約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可能導致契約無效的;對于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導致契約繼續履行不可能,導致契約無效,但契約已經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于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但契約已經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契約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並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契約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總之,無效契約製度體現了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妥協。
隻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才能成為認定無效契約的依據,不同強製性規定對契約效力的規範力不同,違反契約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故此,司法上要強調與時俱進地適用法律,在當代尤須堅持公私利益兼顧、私權優先和鼓勵交易原則,盡可能多地考慮認定和處理的社會效果,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反強製性規定而無效的契約產生。
訴訟時效無效契約的訴訟時效,歸結起來應為:“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契約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契約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契約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
”處理方式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隻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契約,一方依據無效契約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
因契約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賠償損失。
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數額,應相當于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
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契約無效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合作建房契約被確認無效後,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雙方的投資可根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
預售商品房因預售方的過錯造成契約無效的,應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和預購方交付房款等情況,由預售方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
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參照簽訂契約時的房價和法院裁判、調解時的房價之間的差價,確定預購方的損失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契約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融資租賃契約被確認無效後,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契約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以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②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契約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③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契約無效,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主契約有效而擔保契約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契約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契約無效而導致擔保契約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企業法人的隻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契約無效。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擔保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5條第2款(擔保契約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的規定和第29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的,該契約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契約被確認無效之後的處理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契約無效或者被復原、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因期貨經紀契約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
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契約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並賠償客戶的損失。
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契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契約處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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