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96 條(101.01.11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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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家事事件法 ( 民國101年01月1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6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 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 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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