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3、164 條(101.01.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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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 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 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4條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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