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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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係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 ...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 ...
- 2無標題文件
有關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其空地及建築物配置,且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如何計算方能適法?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竇國昌建築師). 說明: 一、依據建築 ...
- 3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
1、建築物外型相同,放在各不同使用分區上,就必須「配合土地改變用途」。 2、所以興建建築物前,要 ... 3、買到空地A 的人,受限和基地A 為一宗基地,則應合併使用。
- 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 年第3 次建造執照復核會議紀錄
是. 以建築基地跨越乙種工業區及住宅. 區,得否合併建築將乙種工業區容積. 全部配置於住宅區興建集合住宅? 結. 論. 一宗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法定空地及容積 ...
- 5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 ... - 營建署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