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承攬僱傭】月薪60萬「被離職」 告不贏公司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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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從屬性:受僱人與同僚之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而這場勞務糾紛歷經一、二審,法院皆認定雙方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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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時有所聞,不僅有承攬與僱傭之間的爭議,另一種委任與僱傭之間的訟訴也不少。
**1名北富銀副總2016年考績被評為乙等,隔年被公司要求主動辭職,該名副總雖不同意,但公司隨即將工作轉交他人負責,並通知他解除契約,雙方於是告上法庭。
副總主張,自己歷年考績都是優等,與公司是僱傭關係,公司應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公司主張,與該名副總之間是委任關係,副總除了上下班不必打卡,還配有公務車及司機等福利,不同於《勞基法》所適用的一般勞工,屬於《公司法》所稱的「委任經理人」,雙方不具有人格、經濟、組織的從屬性。
一般而言,勞動契約的當事人一方是雇主,另一方是勞工,學理上認定勞工這方會從以下3個面向判斷是否從屬於公司:一、人格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雇主懲戒或制裁的義務。
二、經濟從屬性:受僱人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為他人的目的勞動。
三、組織從屬性:受僱人與同僚之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而這場勞務糾紛歷經一、二審,法院皆認定雙方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最終該名副總上訴至高等法院,今年5月審理認定,該名副總每月本薪60萬元、午餐費2,000元,首年保障年終獎金1,590萬元,他2008~2017年在職10年期間共領2億多元的酬勞,其中高達51~72%是工作績效,雙方欠缺經濟從屬性,屬於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因此判定北富銀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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