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3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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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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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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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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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以勞動條3字第1100130339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0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