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4號
解釋日期:
民國100年12月30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
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
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
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
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
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330號
解釋日期:
民國82年12月24日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其受死亡之宣告者,在判決宣告死亡前,納稅義
務人無從申報,故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就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
,規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符合立法目的及宣告死
亡者遺產稅申報事件之本質,與憲法第十九條意旨,並無牴觸。
延伸文章資訊
- 1胎兒是否有權利能力?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 ...
- 2民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3民法總則編之自然人-權利能力(民法第6、7條)-知識百科
民法總則編之自然人-權利能力(民法第6、7條)1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資格、法律上地位)。必須有權利能力,才可以作為權利主體。人之權利能力, ...
- 416 民法第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7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條規定,係編列在民法總則「自然人」的節次。由此可知,這條規定中提到的「人」指的是「自然人」。請問此一 ...
- 5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第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第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