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是否有權利能力?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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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

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服務案例 A+ A- 胎兒是否有權利能力? 發布日期:105-06-17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在孕婦許美美懷孕期間,因醫生王明一在產檢進行羊膜穿刺時疏忽而傷及胎兒,致胎兒受傷,則胎兒可否向醫生請求損害賠償? 研析意見: 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

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二、根據上開規定可知,民法將自然人之人格提前至胎兒階段,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

因此醫生王明一在胎兒出生前,因為不當診治造成胎兒之傷害,雖是出生前的傷害,但是依照民法第7條的規定,胎兒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且必須注意,民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限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其中如繼承權部分,民法第1166條第1項亦配合規定「胎兒為繼承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意即胎兒亦得為繼承人,且於其他繼承人欲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之應繼分。

反之,對胎兒不利益的事項(例如使胎兒負擔債務等),則不能依民法第7條規定向胎兒請求負擔。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13044 最近更新日期:111-01-13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5492648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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