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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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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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編之自然人-權利能力(民法第6、7條)1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資格、法律上地位)。必須有權利能力,才可以作為權利主體。人之權利能力, ...
- 2民法§6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旨:.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 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之 ...
- 3民法§6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 4民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5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第二章人. 第一節自然人. 第6 條. 人之權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