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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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如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處,提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道路。
而騎樓、走廊及劃設給行人行走的道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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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施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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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施工糾紛施工時堆積雜物或停放車輛在公共空間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
延伸文章資訊
- 1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 ...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
- 2騎樓空間商業使用將有率先全國之突破性規範 - 高雄市議會
建築師楊欽富則指出,從設計面看,建築法規是鼓勵設置騎樓,騎樓也是人民所需要,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予處罰,騎樓不應屬於道路而是社會空間,應在不 ...
- 3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車輛於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未依規定時間、位置、方式、車種停車,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 ...
- 4道路、人行道、騎樓、退縮地使用原則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5、56、90-3條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僅限機慢車)為例外,車輛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 5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13.北市法一字第09731191100號函
據上,建築物通道性質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無論在建物圖說上登記為騎樓、門廊、室外停車場、平臺、走道,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