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人行道、騎樓、退縮地使用原則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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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5、56、90-3條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僅限機慢車)為例外,車輛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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