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空間商業使用將有率先全國之突破性規範 -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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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楊欽富則指出,從設計面看,建築法規是鼓勵設置騎樓,騎樓也是人民所需要,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予處罰,騎樓不應屬於道路而是社會空間,應在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議會全球網-中文網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google+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本會介紹 議長介紹 副議長介紹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13.北市法一字第09731191100號函
據上,建築物通道性質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無論在建物圖說上登記為騎樓、門廊、室外停車場、平臺、走道,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 ...
- 2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車輛於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未依規定時間、位置、方式、車種停車,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 ...
- 3車停自家騎樓卻被處罰?跟著黃律師學法趣,高點網路書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 ...
- 4釋字第564 號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5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 ...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