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 ...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延伸文章資訊
- 1道路、人行道、騎樓、退縮地使用原則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5、56、90-3條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僅限機慢車)為例外,車輛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 2釋字第564 號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13.北市法一字第09731191100號函
據上,建築物通道性質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無論在建物圖說上登記為騎樓、門廊、室外停車場、平臺、走道,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 ...
- 4【法律問蘋果】自家騎樓停汽車遭檢舉太困擾!標準何在 ...
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若您所稱的騎樓為專供行人通行者,即屬人行道,原則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 ...
- 5騎樓空間商業使用將有率先全國之突破性規範 - 高雄市議會
建築師楊欽富則指出,從設計面看,建築法規是鼓勵設置騎樓,騎樓也是人民所需要,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予處罰,騎樓不應屬於道路而是社會空間,應在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