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 ...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律問蘋果】自家騎樓停汽車遭檢舉太困擾!標準何在 ...
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若您所稱的騎樓為專供行人通行者,即屬人行道,原則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 ...
- 2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13.北市法一字第09731191100號函
據上,建築物通道性質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無論在建物圖說上登記為騎樓、門廊、室外停車場、平臺、走道,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 ...
- 3車停自家騎樓卻被處罰?跟著黃律師學法趣,高點網路書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 ...
- 4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 ...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 ...
- 5騎樓應是人行環境,於法有實、卻執法無力的困境| 眼底城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第3條第3項定義了行人路權「人行道」的內涵。「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