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當事人參與訴訟和解及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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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事訴訟法於二○○三年修正後明文承認當事人得於訴訟和解時就原告所未聲明之事項(未起訴之訴訟標的)一併進行和解,然而非訴訟標的之部分必須附隨於訴訟標的始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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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當事人參與訴訟和解及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
編著譯者:
張文郁
出版日期:
2006.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48期/14-15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17
下載點數:
12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張文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當事人;訴訟和解;訴訟標的;和解
中文摘要:
訴訟和解之客體必須是原告所起訴之訴訟標的,蓋因未經原告起訴而成為訴訟標的者,因不生訴訟繫屬,即無利用訴訟和解終結訴訟關係之必要。
雖然民事訴訟法於二○○三年修正後明文承認當事人得於訴訟和解時就原告所未聲明之事項(未起訴之訴訟標的)一併進行和解,然而非訴訟標的之部分必須附隨於訴訟標的始能於訴訟和解中併同和解,
目 次:
壹、訴訟和解之概念及本質貳、當事人就訴訟標的成立之和解與當事人就非訴訟標的成立之和解以及第三人參與訴訟和解之差異參、案例解析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77、380-1條(92.06.25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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