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和解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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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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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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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之效力
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
至於和解的方法有下列2種
一、法庭外和解
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二、法庭上和解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發布日期:99-12-14
更新日期:108-12-04
發布單位: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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