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 104職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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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 一、績效獎金二、全勤獎金三、夜點費、誤餐費. Skiptocontent 法令權益 日期|2020.04.13 觀看數|17639次觀看 法令權益 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林大鈞(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工資的認定是勞動基準法上的重要問題,舉凡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

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 一、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是雇主為了激勵員工士氣,依照績效由公司盈餘抽取部分分配給勞工。

對此實務[1]認為,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2]規定,不論績效獎金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給與,都不會影響績效獎金屬於一種獎勵、恩惠性之給與的性質,與勞工的工作之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也不是經常性給與[3],故不屬於工資的一部份。

二、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出勤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的對價,實務認為,全勤獎金即便具有獎勵性質,但依然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自然包含在工資的範圍內[4]。

三、夜點費、誤餐費 一般而言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所給予的購買點心費用。

誤餐費則是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

實務認為這兩種費用,本質上都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但如果雇主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藉以迴避或減輕雇主日後的平均工資給付責任時,則應該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5]關於工資的定義進行個案認定[6]。

註腳 [1]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參照。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 [3]郭玲惠(2012),《勞動契約法論》,頁141。

[4]行政院勞委會(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1998/9/14)、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參照。

[5]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6]行政院勞委會(94)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2005/6/20)參照。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188 延伸閱讀:工資、平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 底薪可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薪水扣勞健保後低於基本工資有無違法? 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後,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所折算之代金是否屬「工資」性質? 法令權益 Close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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