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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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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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最新消息-訊息公告
一、「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以勞動條3字第1100130339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0年5月20日生效。
- 2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 ...
- 3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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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例外 ...
- 5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指定行業
... 條第4項規定指定行業.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指定行業. 標籤:#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指定行業. 相關檔案. 1090306修正勞基法(36-4)指定行業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