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釋我國法律之定義與定名 - 工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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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或稱法規命令),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三)行政規則,計有須知、要點、 ...
淺釋我國法律之定義與定名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法律係社會生活的規範,亦為貫徹國家政策的工具,具有強力要求國民遵守的作用;俗語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法律並不是保護好人或壞人,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做為民主社會的一份子,有權利與義務去學習一般的法律知識;可惜一般工程人,常輕忽這項權利與義務,即或企圖去獲取法律知識,但一勾起法條詞意艱澀的主觀意識及面對汗牛充棟的法律叢書而不曉得從何下手,立刻又意興闌珊;筆者長時與法界親朋交談與交換心得,深覺法律內容結構其實是井然有序的;因此試圖以工程人需求的基本法律概念及營建工程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所涉及之法律為著眼,彙整一系列之工程人基本法律知識資料,意欲與技師前輩朋友一起探討、分享。
本文先就我國法律之定義與定名做簡要解釋與釐清。
二、法律之定義
基本上,法律之定義有廣狹之分,狹義之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廣義之法律泛指「成文之憲法、立法機關通過之法律、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法規、國家與國家間所締結之條約及不成文之習慣、法理、判例、學說等」;一般人所習稱之法律,為廣義之法律,本文亦採此定義,合先敘明。
另我國文化歷史悠久而獨特,固有法律系統(所謂「中華法系」),其在清朝末年之前,一直以「禮」與「刑」來規範社會生活與人的行為,但自民國肇建之後,為遂行法制現代化以救亡圖存,及基於成文法典繼受工作較易進行,乃大肆直接或間接繼受德國、法國、瑞士等歐陸國家之成文法典及借助鄰近之日本現代化法制(日本之現代化法制亦以繼受前述甌陸各國為主);故就近代新創之「大陸法系(或稱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或稱海洋法系)」兩大法律系統而言,我國現行法律,本質上係屬於大陸法系。
三、法律之定名
我國法律之名稱不勝枚舉,但適用時,自其名稱即可瞭解其性質。
包括:(一)凡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二)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或稱法規命令),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三)行政規則,計有須知、要點、注意事項、作業規定等。
茲分別簡述其名稱及用法:
(一)法律之定名:(1)「法」-屬於規定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之事項,以「法」命名。
例如技師法、建築師法、民法、刑法、公司法、票據法等。
(2)「律」-屬於規定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以「律」命名。
例如民國三十六年由立法院通過之「戰時軍律」(按現行有效之法律,稱「律」者惟「戰時軍律」一種而已)。
(3)「條例」-屬於規定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之事項,以「條例」命名。
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每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惟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制定之「自治條例」,雖有條例之名,但僅為地方立法機關所制定,其位階在法律甚至命令之下,即「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相抵觸者無效。
(4)「通則」-屬於規定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以「通則」命名。
例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等。
(二)法規命令之定名:「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及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法規命令共有七種:(1)「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或處務準據等,以「規程」命名。
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規程、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2)「規則」-屬於規定應遵守或照辦等事項,以「規則」命名。
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土地登記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
(3)「細則」-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以「細則」命名。
例如技師法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等。
(4)「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責或時限者,以「辦法」命名。
例如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建築執照預審辦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
(5)「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以「綱要」命名。
例如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6)「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以「標準」命名。
例如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國家公園計畫內容標準、國家公園管理站設置標準、公共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等。
(7)「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以「準則」命名。
例如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等。
(三)行政規則之定名:「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行政規則並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之「命令」,且其性質不具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特性及效力。
(1)「須知」-例如技師報投稿須知、內政部戶政司事務登記須知等。
(2)「要點」-例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注意事項」-例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公共工程施工損害應注意事項。
(4)「作業規定」-例如公共工程委員會內部採購作業規定。
四、結語
我國當前政治,在亂中有序的過渡環境下,逐漸步向民主法治的正軌,無論政府的憲政架構,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與人民間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人民與人民彼此間的私權紛爭,都有待法律作為最後的規範,因此法律常識允為現代國民所必備,學習法律更為工程人應有之範疇;筆者不憚學淺,惟期拋磚引玉,至盼大家一起來熱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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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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