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區權會召集人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臨時區權會召集人」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及責任
新建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8 條】起造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A ...
-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主任委員 - 聲威法律事務所
(一)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25條第三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 ...
-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召集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 ...
- 4管理委員可以當社區區權人會議召集人嗎 - 最新訊息
首先,管委得否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同)第25條第3項前段已賦予管委召集人資格,若A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當然可充任召集人。然而,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 ...
- 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