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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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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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
-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主任委員 - 聲威法律事務所
(一)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25條第三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 ...
- 3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疑義一案 - 營建署
- 4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31.北市法二字第094321981300 ...
主旨:有關區分所有權人召集會議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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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管委得否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同)第25條第3項前段已賦予管委召集人資格,若A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當然可充任召集人。然而,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