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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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
- 2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疑義一案 - 營建署
- 3管理委員可以當社區區權人會議召集人嗎 - 最新訊息
首先,管委得否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同)第25條第3項前段已賦予管委召集人資格,若A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當然可充任召集人。然而,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 ...
- 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 - 規約真的很重要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 ...
- 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召集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