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非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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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及責任
新建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8 條】起造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A ...
- 2主講人:陳世鴻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程序及. 決議違反規定之爭議應如何處理? 說明:. ☆一般法律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違.
-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
- 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 - 規約真的很重要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 ...
-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主任委員 - 聲威法律事務所
(一)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25條第三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