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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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和解有何效力?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 ...
- 2非當事人參與訴訟和解及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
雖然民事訴訟法於二○○三年修正後明文承認當事人得於訴訟和解時就原告所未聲明之事項(未起訴之訴訟標的)一併進行和解,然而非訴訟標的之部分必須附隨於訴訟標的始能 ...
- 3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 4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 ...
- 5何謂和解?和解對訴訟之影響?
(2)和解的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舉例而言,當車禍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