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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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和解有何效力?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 ...
- 2和解筆錄與法庭外和解之差別?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果法官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就可以試行 ... 而必須先起訴被告履行和解契約,並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3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 ...
- 4和解判斷與其衍生的新機制
國民事訴訟法[ZPO, Art. 278]規定的這項原則,也見於其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R. DIS. Art. 32(1)]。通常在訴訟中,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在其告知法院時,受理法官會在開.
- 5【生活】和解程序、和解公證才有效嗎?和解書範例
二、訴訟外和解(就是常聽到的庭外和解). 一.、訴訟上和解. √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強制執行.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雖然民事案件進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