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主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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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召集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 ...
- 2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31.北市法二字第094321981300 ...
主旨:有關區分所有權人召集會議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
- 3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及責任
新建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8 條】起造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A ...
-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所有權人有資格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 ... 第6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 - 規約真的很重要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