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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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召集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 ...
- 2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疑義一案 - 營建署
- 3主講人:陳世鴻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程序及. 決議違反規定之爭議應如何處理? 說明:. ☆一般法律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違.
-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所有權人有資格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 ... 第6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5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及責任
新建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8 條】起造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