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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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住宅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 ...
- 2住宅法修正第3條 - 立法院
提供住宅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租金補貼者之所得稅免稅額從每月1萬元提高為1.5萬元,出租人依法將住宅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作為居住、長照、身障服務及托幼使用者,亦然 ...
- 3【新聞稿】《住宅法》修法三讀通過!弱勢保障顯著提升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自《住宅法》於2011年立法至今,便長期關注該法規之長期發展,自2016年修法後經歷數年 ...
- 4住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 ...
- 5認識「住宅法」,落實居住正義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認識「住宅法」,落實居住正義. 行政院於2004 年修正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我國首度出現「社會住宅」一詞,並且與. 「社區營造」同時列為社會福利六大項目之一;201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