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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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住宅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 ...
- 2住宅法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 ...
- 3住宅法修正第3條 - 立法院
提供住宅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租金補貼者之所得稅免稅額從每月1萬元提高為1.5萬元,出租人依法將住宅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作為居住、長照、身障服務及托幼使用者,亦然 ...
- 4住宅法
第一條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 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5住宅相關法令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 住宅法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