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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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住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 ...
- 2住宅相關法令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 住宅法施行細則 ...
- 3住宅法
﹝1﹞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 4住宅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 ...
- 5認識「住宅法」,落實居住正義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認識「住宅法」,落實居住正義. 行政院於2004 年修正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我國首度出現「社會住宅」一詞,並且與. 「社區營造」同時列為社會福利六大項目之一;201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