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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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全文內容: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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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 下一筆| 最末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字第 2556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83年04月09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7-208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7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7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30-232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52-254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1-222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民國74年02月27日版) 要  旨: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全文內容: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 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 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 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 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 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 ○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 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 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 簡易、準確及合理。

三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74)台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釋 示,同時停止援用。

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 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八十三年 四月十日以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 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之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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