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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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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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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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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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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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一編總則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
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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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