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交易篇】收到支票後,應在多久之內向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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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若發票地在新北市,而付款地在台北市者,因發票地與付款地分屬不同市區,故提示期限為15日。

相反地,當發票與付款地同在新北市,執票人必須於發票日 ...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立法委員李貴敏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ug19Mon201316:27 【法律小百科—交易篇】收到支票後,應在多久之內向金融機構提示付款? 收到支票後,應在多久之內向金融機構提示付款? 支票是發票人指定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機構見票無條件付款的交易工具。

但是「無條件付款」並不代表執票人得隨時向金融機構提示付款,其仍須在法定期限為之。

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當支票的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票人須發票日後7日內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示支付;若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期限延長為15日。

例如,若發票地在新北市,而付款地在台北市者,因發票地與付款地分屬不同市區,故提示期限為15日。

相反地,當發票與付款地同在新北市,執票人必須於發票日7日內提示兌現。

如果執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者,依票據法第132條,其將喪失對發票人以外之所有背書人追索票款之權利。

因此,民眾收到支票後,應於期限內提示付款,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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