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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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須在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提示支票,才能獲得票款給付。

... 書也規定,如果發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的委託,或是支票發行已滿一年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智慧查找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 路徑: 收受空頭支票之救濟支票與空頭支票支票不能兌現的情形超過提示期限後才提示 執票人須在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提示支票,才能獲得票款給付。

如果執票人在超過提示期限後才去向金融機構提示,雖然依據票據法第136條本文規定,付款人仍然可以付款,但依據同條但書也規定,如果發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的委託,或是支票發行已滿一年時,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除此之外,參照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沒有在提示期限內作付款提示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以外的前手喪失追索權。

雖然依據同法第134條本文規定,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依據該條但書也規定,如果因執票人怠於提示導致發票人受損失時,執票人應在票面金額的限度內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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