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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補字第787號免除扶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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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補字第787號陳憲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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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憲饒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補字第787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憲饒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
請程序費用。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陳昭安、陳怡靜、陳玟潔聲
請免除對相對人陳憲饒之扶養義務,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項所定戊類事件。
又本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相
對人係男性,民國40年7月20日生,現年70歲,依109年
度高雄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7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
為14.53年,本件既屬定期給付涉訟,而相對人權利之存
續期間未確定,本院依上開簡易生命表所載,推定其權利
存續期間為14.53年。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
又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9年度高
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3,159元,以
此作為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之計算基準,據此本件非訟
事件標的金額為2,779,080元(計算式:23,159元×12月
×10年=2,779,0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
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發布日期:110-09-13
更新日期:110-09-13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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