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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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民政目 第5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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