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04)年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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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定於該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19日;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勞動部所屬機關 首頁 新聞公告 歷史新聞 明(104)年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2016-10-04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6-6866 勞動部103年5月21日發布解釋令,凡《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在紀念日及節日遇到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定於該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19日;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

然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之研議。

經勞動部於103年4月11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應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因此修正相關釋令。

勞動部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假,未來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可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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