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5-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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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5-2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06月11日) 第2條 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5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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