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中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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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白話來說,就是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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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同居共財是一般的觀念,而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財產。
請注意,是「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事由?
夫妻離婚、夫妻一方死亡。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依據?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白話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時效問題?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駛,則請求權消滅。
哪些財產可以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是雙方的婚後財產,而所謂的「婚後財產」是指:
1.結婚以後夫妻所取得的,例如:婚後存款、婚後買房、買車等。
2.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等。
3.婚後夫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贈與)不算入。
4.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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