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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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日後離婚夫婦財產分配更顯公平 · 胡碩勻 ·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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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專欄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日後離婚夫婦財產分配更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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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離婚時,雙方吵得沸沸揚揚,除了互爭女兒扶養權外,前夫孫志浩更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元的剩餘財產給他。
這則新聞讓大眾驚問:為何豪門丈夫可以向妻子要求分產?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之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就是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回到賈靜雯和孫志浩的案例,孫志浩稱在自家集團上班,月薪3萬多元,年薪僅40萬元,但賈靜雯婚後依舊拍戲賺錢,另其資產估算上億餘元,所以最後演變成豪門丈夫要求跟妻子分產。
立法院會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一○三○條之一修正草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的是夫妻「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如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利息(如租金、利息收入等),則可計入婚後財產,而婚後財產如果是經由繼承、贈與或慰撫金等,則不計入婚後的財產所得。
請求權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行使,逾時則請求權消滅。
節省遺產稅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稅扣除額項目之一,能夠節省遺產稅。
以上段例子而言,假若A氏妻子死亡,則在計算A氏妻子的遺產時,可以扣除250萬元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現行遺產稅率10~20%,節稅金額25萬~50萬。
提醒民眾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3大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限夫妻雙方可以提出,其他人不能代位提出主張。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於請求權,而非物權,若未向國稅局主張時,即表示其配偶不行使該項請求權。
*若依前述案例,主張請求權的是丈夫,而丈夫也不幸於請求後去世,那麼請求而來的剩餘財產須列入丈夫的遺產中,所以丈夫的遺產稅將較未請求時多。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
民法第1030條之1原規定是為了保障夫妻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但若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等情事,致分配有失公平。
因此,此次修法後,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以資適用並明確化:
*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
*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
換言之,法院應綜合衡量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讓法官在審酌、裁量時可以有具體的依據,配偶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更趨公平、更能保障雙方。
經過本次修法後,對於夫妻一方不務正業,或極少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若想透過離婚來取得高額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獲致財產致富將變得較為困難。
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疏於貢獻或協力義務,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雙方對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久或短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也就是說,若賈靜雯與孫志浩是在修法後(2021年)才離婚的,且孫先生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或協力義務較少,則法官可以審酌裁量給予較低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甚至完全不給予其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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