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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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 一、先確認夫妻婚前、婚後財產之範圍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服務案例 A+ 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發布日期:105-08-25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榮民女兒A女與B男於民國92年結婚,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A女有嫁妝300萬,B男並無財產,還背負卡債50萬,婚後3年B男認識情婦,背著A女將婚後購買之雙B跑車(市價200萬)送給該情婦,2年後東窗事發,A女決定離婚,離婚時A女有財產500萬,B男有財產1050萬,該榮民關心女兒離婚時權益受損,前來本處訊問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雙方財產分配該如何主張? 研析意見: 離婚時,法定財產制之財產分割方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其他意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 一、先確認夫妻婚前、婚後財產之範圍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1017)。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離婚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例外: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於離婚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請求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其撤銷權消滅(民1020-1、1020-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離婚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1030-2)。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例外: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請求權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為限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請求返還;請求權人知悉受侵害時起二年內或離婚時起五年內,不行使權利者,其請求權消滅(民1030-3)。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離婚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民1030-4)。

婚前財產:A女有嫁妝300萬,B男並無財產,還背負卡債50萬(-50) 婚後財產:A女有財產500萬,B男有財產1050萬,並可依民法第1030之3條追加計算雙B跑車之價額,將該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以處分時之價額200萬為準),故B男共有財產1250萬。

二、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慰撫金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或離婚時起五年內,不行使權利者其請求權消滅(民1030-1)。

A女婚後有償取得財產額度:500-300=200(萬) B男婚後有償取得財產額度:1250-(-50)=1300(萬) 三、具體行使權利之請求 比較雙方婚後有償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額度,剩餘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其差額之半數。

婚後有償取得剩餘財產較少之A女,可向剩餘較多之B男請求分配其差額之半數 (1300-200)÷2=550(萬)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6942 最近更新日期:110-11-19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1368015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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