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案例:.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

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 ... 進入內容區塊 ►請輸入關鍵字搜尋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新北市政府 法制局FB 認識我們 局長簡介 組織沿革 歷任首長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局長與民有約 消費者保護 業務簡介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爭議處理程序 資料下載 消費者保護知識庫 消保案例分享 消費者保護法Q&A 消費資(警)訊 未到場協商業者名單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訴願業務 業務簡介 訴願制度介紹 執行績效 訴願審議委員會 如何提起訴願 訴願書格式及應備資料 何種情形得提起訴願 訴願流程圖 資料下載 訴願決定書查詢 相關法規 線上申辦 線上申請閱覽卷宗 線上申請陳述意見 線上申請言詞辯論 線上申請數位化(視訊)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調解 業務簡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爭議處理程序 申訴案件流程 調解案件流程 資料下載 表格下載 統計資料 審議判斷書查詢 相關法規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相關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國家賠償 業務簡介 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 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請求程序 案例分享 資料下載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相關網站 法務部網站 司法院網站 法制業務 業務簡介 法規委員會 法制作業流程 新北市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流程 新北市政府行政規則訂定、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流程 法務研習訓練 直轄市法制業務研討會 法制人員年度講習 行政法專題講習 資料下載 相關法規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相關網站 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律扶助 訴訟程序視訊法律服務 服務內容 服務處所及時段 免費現場法律諮詢服務 服務處所及時段 諮詢律師名單 線上預約系統 免費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協助酒駕肇事致死被害人之家屬法律扶助服務 生活法律講座 活動花絮 區調解行政 業務簡介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設置沿革及現況 委員名單 本府辦理調解業務 如何聲請調解 各區調解委員會地址及電話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下載表格及資料 調解法令及相關網站 活動花絮 常見問題集 「新北振興加倍奉還」新北加倍券X登錄發票抽汽車 民法調降成年年齡動畫宣導 出入人潮擁擠、密閉場所或參與大型活動,務必佩戴口罩 「公務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請連結至監察院網站。

消保臉書購物防詐騙動畫宣導 本局網站已改版上線,新網站將可同步提供電腦、平板及手機尺寸瀏覽,歡迎多加使用。

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採現場受理及網路線上預約,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請逕至本府行政大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目前位置: 首頁 >法律扶助 >生活法律案例 >婚姻親子篇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案例: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

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當下,小明應有之婚後工作收入應為1500萬元,小華則有婚後工作收入存款100萬元。

惟在協議離婚時,小華得知小明為求離婚時能減少剩餘財產差額之支付並希望能立刻與外遇對象雙宿雙飛,竟在與小華協商離婚期間,即偷偷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作為購屋之用,並將房屋登記於外遇對象名下,以致小明之存款僅餘500萬元,則雙方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參考意見: 一、 法定財產制乃實務上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因夫妻雙方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

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妻之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再將婚後財產區分為有償取得及無償取得,以便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以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作為基礎,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及權利歸屬。

二、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

是依前揭條文內容,婚姻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係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為計算基礎,且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係以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且縱未知悉,自婚姻關係消滅5年後請求權亦罹於時效。

三、 又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 四、 本案例中,小明為了減少小華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故意在離婚協商過程中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故該1000萬元應追加計算至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應為1500萬元,小華原可向小明請求7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惟因小華之財產僅餘500萬元,故就不足之差額200萬元,小華可在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2年內,向外遇對象請求返還。

-本案例由張明維律師提供-   瀏覽人次:5019人 更新日期:2019-07-18 回上頁 回首頁TOP   認識我們 局長簡介 組織沿革 歷任首長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局長與民有約 消費者保護 業務簡介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爭議處理程序 資料下載 消費者保護知識庫 消費資(警)訊 未到場協商業者名單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訴願業務 業務簡介 訴願審議委員會 如何提起訴願 資料下載 訴願決定書查詢 相關法規 線上申辦 採購申訴調解 業務簡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爭議處理程序 資料下載 審議判斷書查詢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國家賠償 業務簡介 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 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資料下載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法制業務 業務簡介 法規委員會 法制作業流程 法務研習訓練 資料下載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法律扶助 訴訟程序視訊法律服務 免費現場法律諮詢服務 免費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協助酒駕肇事致死被害人之家屬法律扶助服務 生活法律講座 活動花絮 區調解行政 業務簡介 如何聲請調解 各區調解委員會地址及電話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下載表格及資料 調解法令及相關網站 活動花絮 常見問題集 總機:02-2960-345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西側、1樓聯合服務中心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30、13: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消費者服務中心-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8:00(國定假日除外)隱私權及資訊安全宣告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