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 高雄律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而如果國定假日同時是休息日時,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工應享有國定假日補假,亦即勞工享有休息日、補假(國定假日)兩者的假期,因此,當 ... 案例及法律分享CASE Home/案例及法律分享/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勞資糾紛 MAR4 4252 MAR4 4252 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的法律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國定假日原則上應休假,但勞資雙方可對調國定假日與工作日!   (1)原則上應給予勞工休假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開國紀念日、除夕及春節、228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均應休假。

  (2)勞雇雙方可以協調,將國定假日移調至其他工作日     不過勞動部也曾指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

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     因此,國定假日原則上應該給予勞工休假,但是,勞雇雙方可以協調,將國定假日移調至其他工作日,此時,即會成為原定之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兩者性質互調的狀況,亦即,原定之國定假日依照工作日敘薪、其他工作日則依國定假日敘薪。

  二、工資應照給,惟可於必要時請勞工工作   (1)一般狀況加班,雇主應給予加倍工資   勞基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

」)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39條規定,於勞基法第37條第1項之國定假日,勞工於休假時,雇主仍應照給工資,惟,雇主可以於季節性趕工等必要狀況,於徵求勞工或公會同意之下,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但需要加倍發給工資(即於原先照給工資之外,再多發一日之工資)。

  (2)天災事變加班,雇主應給予加倍工資並補休   勞基法第40條 第1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2項: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依照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勞工停止假期而加班時,應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事後提供補假,並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關於國定假日之加班費計算   (1)國定假日是一般平日時,加給工資的計算方式     依照上面所述,我們知道雇主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時,需要加發一倍的工資,常見的處理狀況,是國定假日多上班8小時,雇主即應於原定之薪資外,多發給一日的工資,大約如以下計算方式:       (2)國定假日同時是例假日時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國定假日同時遇到例假日時,也就是說,該國定假日同時也是勞工每週七天必休一天的例假日時(該國定假日若不放假,勞工會連續上七天的班),因為於例假日時,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下,雇主才得請勞工繼續工作,所以當國定假日同時也是例假日時,雇主原則上不得請勞工工作。

  (3)國定假日同時是休息日時(並應給予員工補休)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第2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而如果國定假日同時是休息日時,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工應享有國定假日補假,亦即勞工享有休息日、補假(國定假日)兩者的假期,因此,當國定假日同時是休息日,因該天屬休息日之性質,雇主應按照休息日之加班費費率計算勞工之加班費:     四、以下援引勞動部於去年9月針對國慶日加班費的計算釋例為例子:     勞動部於「10月10日「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以下將上開勞動部說明,嘗試再舉例而言:110年的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日,通常即為國定假日同時遇到例假日的狀況,基於例假日雇主原則上不得令勞工加班,且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應給予勞工補假的原則,勞雇雙方可以如下約定班期與計算加班費: (1)10月9日星期六,休息日上班(以休息日加班算加班費) (2)10月10日星期日,國定假日兼例假日不得上班 (3)10月11日星期一,國定假日補假上班(以國定日加班算加班費)       想看更多嗎?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糾紛 家事案件 不動產案件 智慧財產權案件 公司法案件 保險法案件 消費糾紛 車禍糾紛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