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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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 載入中..請稍候.. 關閉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避免考試群聚外語導遊、地政士等國考延期考選部因應疫情發展,近期2項國家考試延後舉行高普考重大變革!停考公文、英文比重增112年起實施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疫情嚴峻,請大家一起為防疫努力各種效應整理精神分析學派(考前快速複習) 喊話 功能列表 循序 試卷 非選 錯題 自由 冠軍 練功房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試卷模式 循序漸進模式 冠軍賽 今日錯題測驗 近期錯題測驗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常錯題目 個人題庫總複習 自由測驗 關鍵字測驗 精熟測驗 讀書會測驗 考試秘書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發問問題 線上筆記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最近測驗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好友 四處逛逛 回家 大廳 成功牆 打工 科目一覽表 線上人數 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NEW! 密技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關 38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102年-102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704 答案:D 難度: 適中0.476 討論 私人筆記(0) 最佳解! ChihHui大一下(2013/04/06)第45條之4(送達)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檢舉 查看全部7則討論 5F我是小安高三下(2017/02/26)159.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 1.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2.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3.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4.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得異議檢舉 6Fsnoopy75smb研二下(2019/10/03)(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O)(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O)(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O)(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X;得異議)消費者保護法 第45-4條 (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之送達)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45-5條 (提出異議)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檢舉 7FPancake高一下(2021/04/09)補充: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8條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回3F每個案件的調解,所適用的法律不一樣,調解委員人數不一定相同,規定也不一樣,如果是消費爭議看上面第8條,如果是車禍看以下第7條。

調解委員僅有一人出席的狀況也是有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7條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第8條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9條調解委員...查看完整內容補充: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8條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回3F每個案件的調解,所適用的法律不一樣,調解委員人數不一定相同,規定也不一樣,如果是消費爭議看上面第8條,如果是車禍看以下第7條。

調解委員僅有一人出席的狀況也是有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7條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第8條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9條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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