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之四]小額消費爭議為求慎重,爰規定「應經全體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係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因此項解決方案並無法於調解期日 ... 首頁 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 ::: 資訊與服務 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自我安全防護小常識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 依法條順序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第四十五條之四]小額消費爭議為求慎重,爰規定「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有別於同法第45條之2第2項規定「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日期:103-09-29 【釋示要旨】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係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因此項解決方案並無法於調解期日探求未到場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為求慎重,爰規定「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有別於同法第45條之2之2項規定「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026037號【主旨】貴府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4第2項規定於小額消費爭議調解之適用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101年4月26日北府法消字第1011646151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45條之3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按小額消費爭議,依前揭規定提出解決方案與一般消費爭議案件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所提出解決方案之要件並不相同,後者依同法第45條之2第1項規定須「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此項解決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而於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係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因此項解決方案並無法於調解期日探求未到場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為求慎重,爰規定「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有別於同法第45條之2之2項規定「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回頂端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